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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定版权保护宣传片行业才能创新发展

作者:宣传片制作航拍公司 发布时间:05-09

据国家版权局网络版权产业研究基地发布的《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2018)》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网络版权产业市场规模达6364.5亿元,同比增长27%,且新业态形式不断涌现,中国网络版权产业的经济活力和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程度持续提升。

其中,宣传片以轻资产运作、社交化运营的模式成为行业黑马,异军突起。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开始显现,由于其生产流程简单、制作门槛低,因此内容质量良莠不齐,与传统模式相比,在新形势下遇到的版权问题更为复杂,从作品和使用方式认定到确权、维权,从保护自身版权到不侵犯他人版权,都给整个行业带来新的挑战。

MCN成宣传片版权领域常用模式

“宣传片在2017年呈爆发趋势,由于它更加契合用户碎片化内容消费等习惯,因此这一模式一经出现便迅速呈现爆炸式增长,成为拉动行业流量增长的重要产品。目前宣传片规模已经突破4亿,基本上是成倍增长,很多广告主都非常喜欢宣传片的营销模式,因为在宣传片里投放广告人们会不经意间看到,所以被打开频率非常高,这也是受到广告主青睐的最主要原因。”6月15日下午,国家版权产业研究基地秘书长张钦坤在中国版权协会主办、中国版权产业网承办的“互联网内容平台的版权保护”研讨会上向与会者们介绍。

提到宣传片,就不得不提一下现在很多人都在玩的抖音,据今日头条法务总监邰江丽介绍,抖音作为宣传片产品,在2018年第一季度全球下载量排名iPhone应用商店第一。而他们的另一款产品西瓜视频是2016年5月上线,2017年活跃用户量就突破1亿,2018年已经突破3亿,这与用户的使用习惯和内容更为丰富化有密切关系。

谈及宣传片的内容,邰江丽认为宣传片的发展是从用户生产内容(UGC)发展到专业生产内容(PGC)、品牌生产内容(OGC),再到目前的MCN长期持续提供更容易商业化的内容。“MCN是宣传片版权领域比较常用的方式,主要是一种多频道网络的产品形态,将PGC连接起来,在资本支持下保证内容的持续输入,实现商业的稳定变现。通过多种方式产生更多优秀的作品,提升内容影响力。”邰江丽进一步解释说。她说最初网站里的宣传片内容都是基于个人兴趣,在质量方面不是很高,生产的稳定性、中长期规划能力、商业化变现能力都有一定欠缺。现在稳定的MCN形式,通过签约与个体内容生产者达成合作,系统地帮助他们解决运营推广中长期规划以及商业化等工作。

另外,今日头条也提供了一些版权保护技术措施,“我们依托自身的技术资源和发展,通过跟版权方进行合作,提供片源之后形成源片库,在上传内容的过程中,我们会进行比对是否有侵犯第三方权利,如果没有侵犯版权就上线,目前这部分技术还在不断完善。”邰江丽进一步介绍说。

宣传片维权遇到几个难题

邰江丽谈到他们在对宣传片版权保护过程中,遇到了几个难点:首先是维权成本比较高,由于宣传片没有明确确权的习惯,因此导致维权的费用、时间成本非常高,再加上宣传片的创作者比较分散,在面对维权成本高的情况下自然就没有维权动力。其次是判赔金额比较低,基于宣传片发展时间比较短,在案件审理中已形成了判赔金额相对较低的行业标准,这大大影响了宣传片作者进行版权保护的动力。再次是证据收集难度较大。最后是维权周期较长,因为宣传片制作时间短,上线效果也是在当时最能体现,如果诉讼周期需几个月甚至一年,那么维权效果很难体现,所以这也是很多创作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弃维权的原因之一。

针对宣传片版权保护的难点,结合平时的工作,邰江丽提出了几个关于宣传片版权保护的解决建议。她希望能有一个明确的数字化确权取证平台。在证据保全方面,她建议通过区块链技术来提高证据保全效率,以促进权利人维权动力。在数字化确权和取证过程中,作为版权方会格外注重确权安全性和数字登记的唯一性。

另外,在完成了取证之后,怎样发现盗版行为也是目前面临的一个问题。据邰江丽介绍,他们通过与上海冠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对全网进行版权监测、打击盗版,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版权,力争及时有效为平台上的宣传片原创作者解决原创维权问题。最后,邰江丽希望能建立一个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来适应目前解决版权纠纷的现实需求。

对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王栖鸾说,加强矛盾解决机制的建设和运用,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会保持一定的调解率,尽管现在调解成功率有所降低,但这依然是一个解决矛盾的方法,因此很多法院也在探索一些具有知识产权特点的诉前调解或者速裁机制。比如说,诉前调解已经不是由立案法官或者人民调解员组织介入的诉前调解,而是由法官带领助理组成比较专业的团队进行诉前调解,并且会把在诉讼过程中的一些类似庭前会议需要做的工作,提前到诉前调解环节中,如证据交换、质证、总结、争议焦点都会在诉前调解中让当事人发表意见。如果诉前调解不成功,那么可能在立案之后就会马上开庭、马上判决,从而大大减少了在诉讼当中的整个周期流转。

从法理上解析宣传片的版权保护

从《著作权法》的角度该怎样理解宣传片的概念呢?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丛立先认为,很多人都从宣传片的“短”上来界定时间,他认为这是不合适的,因为这个短是相对于长的概念,那么到底多短?是5分钟,还是20分钟?还是相对短,只要短的程度大家在观看时能够容忍就行,丛立先认为百度百科概括得相对比较准确,把宣传片生态的特质、易于传播这些特点都概括出来了。

针对宣传片的版权保护,丛立先表示主要分为构成作品的宣传片和不构成作品的宣传片,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一定是作品,构成作品的宣传片又可以分成不同的作品类型,比如,类似摄制电影方式的宣传片,构成邻接权保护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宣传片。另外在创作方法上,可能有的采取汇编的方式,有的采取改编方式。

而宣传片要想构成作品,成为版权保护的对象,就要回到作品认定的本身,也就是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三项规定,“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对于固定性这个问题,丛立先提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这里的可复制性,表明的是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思想表达,不是必须固定在一个物理介质上,而数字网络状态的可复制即可满足作品可复制性的要求。

对于原创宣传片的版权保护,丛立先表示它在作品诞生之日起自动产生,但目前有很多宣传片是借鉴了别人的创意,然后再进行创作,如果仅是借鉴别人的思想再创作,这是属于合理使用的借鉴再创作,著作权应该归作者所有。但这里需要注意的一个情况就是演绎,如果是拿别人的宣传片演绎成新的作品,则必须获得原作者授权,只有征得原作者许可才能进行演绎,这与传统《著作权法》规定相同。另外,如果想把别人的宣传片汇编成一个新的宣传片,同样要征得原作者许可才能进行汇编。

对于宣传片,丛立先也提出了自己的思考,由于宣传片短小且易传播的特点,其在互联网上的传播和利用率不断加强,如果法律不进行调整,还遵循先授权后使用原则,会发生很多现实问题,也就是现在看到的很多网络平台或网络服务商面对的大面积侵权问题,通常采取的办法是等权利人找上门来再赔,可是真正能找来维权的权利人目前连1%都不到。因为很多权利人都懒得去维权,例如一个短小的评论被各个平台转来转去,为了几十块钱去索赔,耗时耗力,权利人都嫌麻烦。

丛立先认为,对于那些短小的文字作品和宣传片等作品,按照现行《著作权法》规定先授权后使用,虽然是世界通行的规则,但在网络的发展下显得落后了。其实很多互联网公司对于版权内容是愿意付费的,他们的商业模式也容易把内容做大做强。那么,在新形势下,版权的法律制度该如何适应,是摆在版权人面前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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